市区2009年第一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登记通知
类型:通知公告 加入时间:2009-7-18 4:07:50 来源:
1.申请对象:
①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;
②已领取民政部门发放的《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(低保边缘户)》或《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(因病致贫户)》的家庭;
③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(低保标准300%以下);
2.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非农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,并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非农常住户口5年以上,其他同住人员户口迁入须满2年以上;
3.拥有私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2平方米(使用面积包括已转让的房屋及已被拆迁的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)。
4.申请对象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、扶养或者抚养关系。
5.政府集中供养和离婚5年以内的除外。
本次受理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、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相结合的形式。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。
具体申请程序为街道受理初审——住房保障机构(住房初审)、民政(收入复审)——住房保障机构(住房复审)——街道(公示)——公开登记结果
受理地点:各街道办事处
联系电话:塔山街道:85201268
府山街道:85151572
蕺山街道:88202712
北海街道:85157860
城南街道:88329522
稽山街道:88651435
迪荡街道:88125717
市区廉租住房配租中心:85118556
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
二○○九年二月二十日